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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研商會議
2015.10.15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本(104)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17日及8月24日召開4場研訂會議及9月4日召開1場公聽會,完成初步意見整合。為更廣泛蒐集意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於9月18日進行預告程序。預告後各界提供之意見擬分次召開研商會議,進行討論。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說明:易於腐敗(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等),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蛋糕或鮮奶等)之商品,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保存期限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說明: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然消費者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現有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說明:報紙、期刊或雜誌,此類出版品因具有時效性,時間經過後不易出售。

 

  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說明: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以有形媒介提供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拆封後,處於可複製之狀態,性質上不易返還。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說明: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例如:電子書等)、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線上掃毒或線上金融匯款等),此種類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且企業經營者於開始提供前明確告知,使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因此種類型契約完成下載或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性質上不易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說明: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為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於會議中提出!E-mail:nemos@cnr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