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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法制有配套 數位經濟再升級
2017.08.04

    

網購法制有配套 數位經濟再升級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許福添(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官黃建隆(左二),   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秘書長余啟民(左一)、資策會科法所副主任郭戎晉   (右二)、   與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許生忠(右一)合影。圖/業者提供

 

由經濟部商業司主辦,資策會科法所執行,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共同協辦,網購法制宣導說明會於7月21日舉行,會中除分析未來數位經濟網購環境趨勢,並由消費者保護官分享實務案例,也特別針對身障者的網購權益保障加以討論,希望為國內數位經濟發展營造有利之環境。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許福添表示,目前電子商務已經如同便利商店,成為生活不可或缺之一部份,然而電子商務交易金額逐年增加,創新數位經濟型態之推陳出新,亦為現行之法制及消費者保護帶來挑戰與衝擊。有鑑於數位經濟與電子商務法制之健全,不僅在消費者保護層面,對於產業發展亦相當重要,此次活動希望能發揮拋磚引玉的作用,一方面加強宣導網購的法律遵循和法律意識,一方面也希望能藉機鼓勵並刺激網購業者加強改善網購頁面、重視消費者使用習慣和困難,並能自主性投入無障礙功能建置,促進我國網購產業發展。

 

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許生忠表示,網路交易平均單價為1,800元,業者之毛利僅為14.5%,約260元,扣除其他成本之後,淨利僅為2%以下。運費一件平均成本為70元,假設消費者7天內退貨,業者還須負擔逆物流成本為70元。顯示消保法第十九條對於業者課予相當大的責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所研擬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往後消費者亦須負起部份責任。此一準則目前已實施一年,此次透過資策會科法所於臺北和高雄舉辦說明會,將能釐清此一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是否仍有待修正之處,為業者與消費者創造雙贏。

 

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李姿瑩解析各國數位經濟法制相關政策時表示,當前全球先進國家皆將數位經濟視為國家社會進步暨經濟轉型的主調,並紛紛制定相關法案,規劃數位經濟發展之遠景。我國106年度所通過「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便是其中之一,該法案規劃積極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並營造友善法制環境、培育跨域數位人才、研發先進數位科技,作為鞏固數位國家基磐之配套措施。重點發展之一為提升我國在全球數位服務經濟之地位,其中數位經濟躍升由經濟部主責,相關推動策略包含加強跨業合作,促進5+2創新產業數位應用與數位經營等。

針對爭議不斷的共享經濟,李姿瑩說,因應新興商業模式,國際皆以平臺為管制起點,明確定義平臺與服務提供者及服務接收者所應分擔之法律責任,透過相對應產業之競爭法及行業規範進行管制,其中課稅及登記為管制之主要手段及項目。為配合共享經濟發展需求,目前國內除邀請UBER及Airbnb等新創業者代表充分表達意見,透過預先檢視相關應用模式法制爭議,進行法規調適,並透過跨部會線上諮詢會議及vTaiwan平臺提案,討論共享經濟管制檢視原則。李姿瑩說,任何創新都會對產業帶來衝擊,如何平衡及監理都會有成本,因此如何利用法制彌補傳統產業損失,並進行消費者保護之配套相當重要。他同時整理各種數位經濟應用模式於國內所涉及之法規、行業概念及主管部會,提供與會者參考。

 

 

消保兼顧產業發展

打造數位消費新模式

 

消費者保護一向是網路購物中最重要的議題,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李姿瑩說,除了美國外,目前國際主要國家針網路等通訊或遠距交易販售,大部分都定有7到14天不等的猶豫期。不過因應數位經濟時代的消費模式,目前國際猶豫期之立法趨勢除尊重消費者自主決定權利,亦傾向衡平產業與消費者地位,因此一致的共識為檢討商品或服務提供特性或條件,訂定排除條款,並適時檢討調整。

 

國內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對於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

 

活動亦特別邀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官黃建隆特別針對網購業者與消費者最關心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進行詳細說明,為大眾釋疑。

 

他說,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之修正條文已於去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一條文參考歐盟、英國、德國等內容,於前段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而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按民法之規定本應依契約內容履行。

 

黃建隆說,當初在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時空背景雖然與Dell標錯價有關,然而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之修正並不只是針對標錯價之問題,而是在修正與民法體系抵觸之處。強調業者提供確認機制,一經確認之後,業者不得反悔,著重業者自律及與消費者磋商之機制,不過這點反而常因被標錯價事件及業者罰則搶走版面而被模糊化。黃建隆說,消費者保護與產業發展必須取得平衡,才是永續之道,這也是此次修正之重要精神所在。

 

 

建構無障礙網路

促進網購產業發展

 

有鑒於網購無所不在,為保障身障人士亦能適性於網購環境,提供視障者完善無障礙網購環境,資策會科法所所舉辦之網購法制說明會亦特別針對身障者的網購權益保障加以討論。

 

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李姿瑩說,網路無障礙之推動為國際趨勢,國內除於2001年由行政院研考會(於2014年改組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政府公部門網站無障礙,並在2002年由研考會參考W3C標準,研訂視障網頁開發標準,以三個優先等級加上A+等級來規範無障礙網頁的可及性設計。其中A+為台灣獨有,意指第一優先等級無障礙設計,並具有網頁導盲磚搭配鍵盤快速鍵、網站導覽功能及網頁瀏覽工具具有使用鍵盤設計,勿只設計僅能使用滑鼠點選等三種便利使用者瀏覽網頁的功能,以協助視障者完成網購流程。

 

活動特別邀請到淡江大學視障資源中心老師林柏榮,針對網路零售業無障礙網站建置與視障者之無障礙介面需求,進行詳細之介紹,協助與會之電商業者建置無障礙網站,期擴展我國網購的消費品質和服務對象。

 

李姿瑩說,為因應人口老化,未來無障礙網購概念亦可同樣適用於銀髮族等不同族群,協助各種不同族群的消費者輕鬆線上購物。

 

資策會科法所副主任郭戎晉於會後總結,民眾上網的機會有多大,上網時間有多長,電商締約的可能性就有多高。在科技與經濟型態的發展下,法律在後面追趕,不過資策會科法所受經濟部委託,希望能透過法制的研究,讓我國法規能走在科技發展的前端,並符合國際潮流,而其所扮演之角色也不要僅限於規管,而是成為積極協助企業,扶植產業發展的後盾。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簡立宗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803000151-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