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4 日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訂立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8 日第2 屆第1 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11 日第4  屆第1 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產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

第七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構整合平台:整合國內經營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之業者,建構整合平台發揮綜合效益。

    二、強化產業升級研發:有關國內外產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並整合產業資源,提升業者技術與服務品質,爭取政府資源投入,研發成果業者共享。

    三、法規調適:配合虛擬通路新消費型態,推動合理消保法及公平法等法規調適,以符合產業發展需求。

    四、推動無店面產業跨國合作機制:本會將廣邀國際知名業者舉辦研討會或各 類交流活動,引進全球最新經營理念、商業模式、管理知識與技術等,並共同研議台灣接單,全球出貨或台灣經營,全球接單之商業模式。

    五、建立良好之消費關係平台:提供業者與消費者溝通的管道,必要時協助解決相關疑義。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九條

    一、一般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照,載明經營郵件、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業務並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 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客戶處之公營或民營公司,均應於 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並派會員代表參與本會活動。

    二、贊助會員:任何公司團體或個人認同本會宗旨並熱心贊助本會會務活動,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連同會員會籍登記表、會員代表登記表及公司登記證照影本各二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表、證照影本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之一般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級會員: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含)元以上或入會前一年的營收總額超過新台幣二億元者,推派代表三人。

    二、二級會員:資本總額新台幣三千萬(含)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或入會前一年的營收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推派代表二人。

    三、三級會員:資本總額新台幣一千萬(含)元以上者,未滿三千萬元者,或入會前一年的營收總額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者,推派代表一人。

    四、四級會員:資本總額未滿新台幣一千萬元者,推派代表一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五條  一般會員之代表均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開會員大 會改選理事、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 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表二份,以書面通知本 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一~二人,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 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 監選。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一條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三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會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 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至四級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一級會員,三位會員代表每年共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

                                二級會員,二位會員代表每年共計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級會員,一位會員代表每年共計新台幣五千元整。

                                四級會員,一位會員代表每年共計新台幣三千元整。

    每年一月一日繳納會費。第一年入會未滿一年者,以當年實際入會時間按比例繳納。

    三、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七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八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九條  公司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第五十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 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五十一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 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 表、現金出納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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