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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經濟部】公告「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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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線上申辦系統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佈新版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線上申辦系統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被廢止許可及解散後之相關問題釋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被廢止許可及解散後之相關問題釋疑」
網購法制有配套 數位經濟再升級
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之修正條文已於去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一條文參考歐盟、英國、德國等內容,於前段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而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按民法之規定本應依契約內容履行。
「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