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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規調適會議
2014.06.27

 

  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依資訊工業策進會之產值預估,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將突破新臺幣8,800億元,可望在2015年成為「兆元產業」。惟在積極發展電子商務之同時,除當體察社會脈動與時俱進外,亦應兼顧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是本處積極檢討修正消費者保護法,並具體擬定「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冀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能切合實務運作之需求。

 

  98年6月發生網路標錯價事件,造成超量下單,衍生重大消費爭議。爰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7次委員會議決議,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99年6月21日公告,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該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迄今已3年餘,對於部分條文,無論業界之實務運作及學者之學說意見,存有適用上之疑慮,容有檢討空間。爰此召開本次會議,期能達成政府、業者與消費者三贏之結果。

 

※討論題綱

 

  1. 「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2項本文:「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之規定,有無修正建議?
  2. 「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2項但書:「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之規定,有無修正建議?
  3. 其他條文修正建議。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於會議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