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業經立法院104年1月16日三讀通過、2月4日總統令公布,3月26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11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開始預告(預告內容 http://www.cnra.org.tw/index.php?action=news_detail&cid=94&id=286)。
然而為研議「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草案,金管會囑銀行公會邀請無店面零售公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等代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研議電子支付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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