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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協調會
2015.11.12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施行後,經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公告修正施行迄今,本次為解決實務上衍生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之人得否發行禮券、記載履約保障內容及保障期間之規範方式未盡明確、禮券毀損(或遺失)得否補發、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得否限制期限或加收手續費等爭議,爰修正本事項,其要點如下:

 

壹、前言部分

 

  開放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之人如符合要件得發行禮券。(第一項)

 

貳、應記載事項部分

 

  一、明定禮券「面額」為必要記載事項。(第一點)

  二、刪除「同業互保」及「公會聯保」之履約保障方式,並明定履約保障內容及至少一年以上之保障期間應記載於禮券明顯處,以及應記載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第二點)

  三、增訂發行人之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禮券履約保障契約影像檔及禮券編號之查詢網址或專線為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四、增訂商品(服務)禮券如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禮券。(第四點)

  五、增訂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請求補發。(第五點)

  六、增訂非實際提供商品(服務)之人發行禮券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並應記載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相關資訊,以及履約保障方式限於金融機構保證或信託等二種。(第六點)

  七、增訂禮券若以磁條、晶片卡形式或電子方式發行,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如簡訊、二維條碼)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及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第七點)

 

參、不得記載事項部分

 

  一、增訂不得記載使用禮券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文字或類似之意思表示。(第九點)

  二、增訂不得記載消費者不可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或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之意思表示。(第十點)

  三、增訂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如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免除發行人責任之文字或類似之意思表示。(第十一點)

 

  修正草案總說明與修正草案委員意見對照表下載:http://www.cnra.org.tw/edm/20151117.docx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於會議中提出!E-mail:nemos@cnr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