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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來函提醒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2014.01.24

 

經濟部商業司來函: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及業者,確實把關酒品購買者年齡,不得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販售供應酒品。衛生福利部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各地警察機關加強對酒類販賣對象限制之執行與稽查。

 

  經濟部商業司依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衛部護字第103000076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