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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2014.03.11

 

  為了因應郵購買賣市場的蓬勃發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3月11日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告後若各界無異議,即正式公告,公告後給業者緩衝半年至1年後,最快明年元月起正式實施,包括超商預購、網購、電視購物、廣播、報紙、雜誌等所有非實體店面販售的食品、餐飲服務都應遵守,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依照草案內容,商品須主動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電話地址、營業時間等業者資訊,以及內容物名稱、重量、數量或容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原產地及有效期限等商品細項,並載名交付日期方式。

 

  除此之外,食品外包裝上若有代言人圖像,如阿基師,但他沒有參與監製,那就必須在包裝明顯處標明「僅為產品代言人」或「某某委託」;業者也不得在商品包裝標示「商品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物品為準」字樣來誤導消費者。

 

  新的契約內容還規定,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現金交易者,賣方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14日內,將價金返還給消費者;信用卡交易者,賣方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信用卡交易取消手續。

 

  該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3年3月18日止,在預告期滿後,即公告實施。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的「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