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因應國際化學物質標示及分類規定,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幅度不大,主要是回歸國際用語,將「物質安全資料表」改為「安全資料表」。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將法規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之內容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GHS),將本辦法中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及標示系列分類,已明定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標示,刪除原辦法中附表一,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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