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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草案
2014.06.16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自78年8月2日訂定發布,於84、87年、88年、89年及96年修正發布。為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因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本法第7條第5項已另授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故刪除本施行細則第4條。(刪除條文第4條)。

 

  二、配合本法第35條修正公布,修正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組設目的、方式等說明文字內容,並增列有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組設聯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