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為規範委託辦理登錄工作及受委託團體之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本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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