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我國度量衡管理制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討完成修正草案初稿,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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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製造業、輸入業或修理業之計量準確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得推行計量技術人員證照制度(修正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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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務,為確保度量衡器計量準確性,度量衡業得置有符合規定資格之計量技術人員(修正條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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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器對人民已發生違反交易公平、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護之情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得公布廠商名稱(修正條文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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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定量包裝商品標示義務人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現行第53條規定罰緩金額,下修為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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