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法草案,禁止公司僱用太多派遣員工(就是在公司上班的約聘員工,非正職),因此提出派遣員工不可以超過3%上限的規定。但有部分團體有意見,因此提出了一些彈性建議方案,若超過時,目前有兩種方案,內容如下:
【方案一】
經勞動部會同經濟部核定之行業,得透過協商或有新設公司情事增加派遣比率上限。
一、原則: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逾其進用總人數之百分之三。
二、例外:經勞動部與經濟部核定公告之行業
(一)得由要派單位與工會以團體協約另行約定之。所約定之派遣使用比率不得逾10%上限。
(二)公司設立登記並雇用員工人數達100 人以上者,於公司設立開業起一年內使用派遣勞工比率不得逾10%上限。
【方案二】
派遣勞工轉正職,得增加使用派遣勞工上限。
一、原則: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逾其進用總人數之百分之三。
二、例外:要派單位與當年度使用之派遣勞工簽定不定期勞動契約者,次年度得額外增加使用派遣勞工比率:「派遣勞工轉正職比率*2」;依法得使用之派遣勞工比率為「原則法定3%+派遣勞工轉正職比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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