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於92年修正度量衡業營業管理相關規定,排除法定度量衡器販賣業者須取得本局核發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之規定,依本法34條規定,僅將度量衡業之製造、修理及輸入業者納入管理,以掌握度量衡器進入國內市場源頭,確保度量衡器準確性為管理目的,惟本法實施至今逾10年,管理成效有必要重新檢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3年間辦理3次度量衡法修正草案座談會,與會代表建議現行度量衡販賣業應重新納入管理,亦即販賣法定度量衡器須取得本局核發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因此,為期周延,先徵求國內從事販賣相關團體之意見,俾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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