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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法規命令
2015.05.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13項授權法規命令、「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經與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無店面零售公會)之電子商務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金融機構等業者召開78次協商會議,並洽商中央銀行、法務部及財政部,綜合參酌法規預告期間各界意見修正後,歷時三個月迅速完成全部法制作業並發布。

 

  本條例奉行政院核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除前揭授權法規命令,將配合本條例於同日施行,以利相關業者得以遵循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為利於104年5月3日起接受業者申請及電子支付機構的順利運作,金管會已完成準備作業如下:

 

  一、已依本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完成相關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金管會將函請銀行公會及無店面零售公會轉知相關會員,並登載於銀行局網站供業者下載使用。

 

  二、已於本(104)年4月間函請銀行公會於6月底前規劃成立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使電子支付機構得以順利加入公會組織運作,以強化自律功能符合本條例第42條規定。

 

  三、將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指定電子支付機構為「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以落實洗錢防制之遵循。

 

 金管會表示,自本(104)年5月3日起即可受理相關業者之申請。預期本條例之施行可協助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支付行為及提供安全且便利之支付環境,對於扶植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青年創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均具重大效益,並有助國內支付服務之創新並推動金融業、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網路電子商務業者合作,共創三贏之局面。

 

  除上述相關授權法規命令外,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還需遵守「指定電子支付機構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及「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法規命令及申請書 下載:http://www.cnra.org.tw/index.php?action=download&cid=15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法規命令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對象及排除對象_0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對象及排除對象_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