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於6月1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條文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為研訂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法規命令,經參考歐盟指令「2011/83/EU」等外國法例,並考量我國國情、實務易產生之爭議及各界研訂意見,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擬訂「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
初期先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研擬之草案為藍本,廣徵意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多次召開跨部會草案研訂會議,並邀請專家學者與產業公協會代表與會研商,於7月30日會議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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