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業經行政院蔡玉玲政務委員於第6次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指導小組,邀集相關主管機關與業者討論後,經經濟部彙總各部會之辦理情形如下:
產業問題與建議 | 辦理機關 | 參採及研處情形 |
議題一、網路交易產品限制
開放下列商品於網路上販賣 |
【財政部國庫署】 |
不宜參採,理由: 1. 為研議開放網路賣酒之可行性,財政部前於103年1月14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開會研商,會中意見可分為:基於保護兒少健康之立場,不贊成開放網路賣酒;及在控管得宜之前提下,贊成開放網路賣酒等兩方意見,未獲共識;且會後就TiEA協會提供之辨識購酒者年齡控管機制意見,經洽據相關機關意見評估結果,亦認仍宜維持不開放網路賣酒之作法。 2. 復依103年6月18日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即仍維持不開放網路賣酒之限制規定。 3. 依第7次行政院電子商務指導小組會議結論,酒品禁止販售給兒童及少年的規定不會改變,但應檢討網購酒品有無機制管控兒童及少年購買。國庫署刻正依會議決議蒐集國外管控機制等資訊中,俟蒐集完竣,將召開會議與業者、兒福及公民團體討論。 |
議題一、網路交易產品限制
開放下列商品於網路上販賣 |
【衛生福利部】 |
依建議規畫辦理 1. 「藥商得於網路買賣通路販賣乙類成藥應行登記事項」已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預告,「開放藥物網路販賣」議題同為行政院「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工作計畫」之規劃執行項目,該計畫已於3月1日將「開放藥物網路販賣」議題放置於網站供大眾討論,並於3月31日完成意見蒐集,4月份召開線上諮詢會議。已於6月30日公告訂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預計104年下半年完成網路販賣乙類成藥開放事宜。 2. 倘不肖業者於網路販賣不法藥品可能影響民眾用藥安全,危害國民健康,未來將視乙類成藥於網路販賣之後續管理情況,進行滾動式檢討,評估開放其他藥品於網路販賣之可行性。 |
議題一、網路交易產品限制
開放下列商品於網路上販賣 |
【衛生福利部】 |
依建議規畫辦理 1. 因應網際網路等新興郵購買賣通路之興起,並為確保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本部於101年11月1日署授食字第1011606990號公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全面開放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於網際網路等郵購買賣通路販售計721品項,包括OK繃、紗布、醫療用膠帶、繃帶、醫用口罩等,並於103年1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開放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3類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計5品項),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規劃104年7月9日先行預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第一點附件修正草案。 2. 就符合「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等四大原則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研擬擴大開放得於網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品項。 |
議題一、網路交易產品限制
開放下列商品於網路上販賣 |
【財政部】 |
不宜參採,理由: 1.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公益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是以,公益彩券發行之目的,除肩負增裕社會福利財源外,尚有提供弱勢族群工作機會之社會責任,倘開放網路電子交易,將衝擊弱勢民眾工作權益,不符前揭規定意旨。 2. 另鑑於網路等電子交易方式,除將影響公益彩券實體通路之經銷商工作機會及生計外,因其投注之便利性,亦恐造成銷售過熱或引發賭風等負面效應。 |
議題二、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1. 鬆綁化妝品的廣告規範 |
【衛生福利部】 |
依建議規畫辦理 1. 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參照各國法令,化粧品廣告多無事前審查之機制,為符合國際趨勢、促進經濟發展,並使政府人力資源有效運用,乃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將原有廣告審查人力投注於加強化粧品廣告之監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本部食藥署業已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隸屬廣告四法之ㄧ,並將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取消,送立法院審議,惟經決議併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案修正案審議,目前尚在行政作業。 |
議題二、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2. 減輕薦證廣告者之賠償責任 |
【公平會】 |
暫無辦理規劃,理由: 1. 按不實廣告之規範,倘除公平交易法外,另有其他特別法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該等種類之不實廣告乃優先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如食品、化妝品、藥品廣告),本會係對其他無特別法規範之商品和服務廣告,倘涉有不實予以規範。而薦證者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行為,因已合於整體廣告內容之一部分,不可切割,故同一薦證廣告之廣告主與薦證者,應依其廣告內容所涉違反之同一法規,論以個別之違法責任。 2. 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薦證者之賠償責任範圍,業就廣告薦證者之知名度考量,限定非知名廣告薦者之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減輕非知名廣告薦證者之賠償責任。 |
議題二、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2. 減輕薦證廣告者之賠償責任 |
【衛生福利部】 |
暫無辦理規劃,理由: 1. 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係施用於人體,故誇大不實之違規廣告影響民眾甚鉅,甚至衍生延誤就醫之情事,故應予較嚴格之管理,以維護國人健康與消費權益。 2. 有關違規廣告薦證代言人之處理,當其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之廣告者,方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 |
議題二、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3. 減免網購平台之網路廣告主責任 |
【公平會】 |
不宜參採,理由: 1. 同前所述,本會係對其他無特別法規範之商品和服務廣告,倘涉有不實予以規範,合先敘明。 2. 有關網購平台之行政責任,須視其是否出資製作,或具文稿之最終審閱權,或為最終消費發票之開立者,或因廣告而獲取銷售利潤等考量,倘合致前揭要件,或與供貨商併為網路廣告之廣告主,爰不得逕予減免廣告主應負之行政責任。 |
議題三、突破中國大陸限制
1. 協助業者取得化妝品三證 |
【衛生福利部】 |
依建議規劃辦理 1. 按陸方現行管理制度,進口化粧品須送交「中國大陸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進行行政許可或備案審批;取得上市許可之化粧品輸進大陸時,尚須通過「中國大陸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之邊境檢驗,始得進口販售,常增加化粧品上市販賣時程。兩岸已完成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將持續透過該協議推動兩岸化粧品檢驗相互合作機制,以期縮減化粧品上市時程。 |
議題三、突破中國大陸限制
1. 協助業者取得化妝品三證 |
【農委會】 |
依建議規劃辦理 1. 有關證明文件查核:雙方自99年起已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聯繫機制落實執行,查詢時程約3-5天。
2. 有關考察確認: |
議題三、突破中國大陸限制
1. 協助業者取得化妝品三證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依建議規劃辦理 1. 在「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架構下,本局已建置資訊整合平臺,以協助業者瞭解中國大陸法規、提供檢驗指南;並辦理各項座談會/研討會,且接受業者諮詢,協助個案廠商解決產品輸銷中國大陸面臨之標準檢驗等問題。 2. 未來將透過「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架構(俟該協議於國內通過),推動筆記型電腦(含平板)、桌上型電腦主機及LCD數位電視機商品之在地檢測合作,以使我國廠商產品輸銷中國大陸更加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