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函知本會預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修正草案
※修正後條文
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 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 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現行條文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 機制進行下 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 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 附正當理由為 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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