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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販賣食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時,須依相關規定完成登錄
2016.07.0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提醒,於網路平台販賣食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時,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完成登錄。

 

一、食品業者具有商業、公司、工廠或營業登記,並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平台販售食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時,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規定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如應登錄而未登錄者,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謹提供食安法相關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供參:

 

(一)食品業者定義:依食安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二)食品販售業者應登錄:依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127號公告【下載】。

 

(三)網路食品販售業者應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網路食品販售業者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於契約中載明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包括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付款方式、商品交付地、日期、交付方式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等相關資訊,以維護業者與消費者間之權益。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建置食品業者登錄專區

 

  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3867

 

  供食品業者查詢相關資料。如對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或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之操作有任何疑問,敬請多加利用免付費諮詢專線 0800-588-106(登錄制度)或 0809-080-209(登錄平台操作),亦可向地方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駐點人員洽詢。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下載:http://www.cnra.org.tw/edm/201606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