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7年5月3日院台財字第1072230238號函辦理。
二、按商品標示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合先敘明。
三、次按經濟部97年7月22日經商字第09702502860號函略以,查商品標示法係規範流通進入市場販售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無論其為實體商店販賣或虛擬通路販售,均需依商品標示法規定加以標示。
四、又經濟部104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402005250號函略以,網購商品處於消費者得選購、企業經營者通常已不再進行商品處理 標示之時點,亦屬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網購業者亦屬於販賣業者,爰發貨中心內待發貨之商品屬「商品標示法」規範 範疇,主管機關得依商品標示法第13條及第17條規定進行抽查,以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及商品標示法之立法目的。
五、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近年來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主流,然屢有商品標示不符規定,滋生消費爭議之情事,爰為加強推動網購商品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倘各地方政府對於所轄之發貨中心進行商品標示抽查,敬請會員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