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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政府公告:「煉奶」(Condensed Milk)及相關製品,限制不得標示為乳製品等規定
2018.09.04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轉知印尼政府於107年5月22日公告「煉奶」(Condensed Milk)及相關製品,限制不得標示為乳製品等規定,請會員們知照。

 

若有「煉奶」(Condensed Milk)及相關製品輸出印尼,請依規定事項辦理。

 

駐印尼代表處經濟組說明如下:

 

一、 依據印尼食品藥物管理署本(107)年5月22日第HK.06.5.51.511.05.18.2000號公告辦理。
二、 本案據駐地新聞媒體報導,世界衛生組織針對印尼民眾之營養普查發現,印尼兩億六千萬人口中,有1/8的兒童普遍
         有過重的情況,主要的成因是印尼兒童攝取過多(包含煉奶在內)的濃縮食品。另根據印尼大學兒童營養學系
         Damayanti Rusli Sjarif 系主任指出,印尼民間普遍錯把煉奶視為乳製品,相較於專用的配方奶粉便宜得多,於是多
         數人誤將煉奶餵食給兒童甚至嬰兒。
三、 印尼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公告中,規定的要項包括:
      (一) 煉奶不是乳製品,爰不得在煉奶相關產品上標示為乳製品、或以混淆為乳製品的廣告方式銷售。
      (二) 不得用影音或圖像等方式宣傳,致消費者將煉奶混淆為乳製品之錯誤認知。
      (三) 煉奶及其相關產品,不得出現在印尼的兒童節目中。
      (四) 另針對印尼目前所有煉奶與相關產品,習慣貼上嬰幼兒圖像之作法予以禁止,明文規定5歲以下嬰幼兒之圖
                   像,不得出現在煉奶與相關產品之外包裝上。
四、 前述規定,自公告日起,業者將有半年的過渡期予以改正。
五、 印尼食品及飲料公會主席Adhi Lukman 指出,相關業者均會遵守食品衛生的相關法規,本案在配合上並無困難,並
         再強調煉奶仍是安全食品,只要避免攝取過量,並不影響人體之健康。
六、 印尼消費者基金會對此表示歡迎,認為本案在保護消費者工作上邁進一大步。惟其主席Tulus Adadi 亦指出,政府應
         擴大管制範圍,以相同的標準適用至其他類似產品,例如市售的果汁飲料之中,添加甜味劑之比例,也遠遠高於濃
         縮的果汁原汁,甚至比煉奶的含糖量還更高,爰建印尼政府亦應採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為印尼民眾及兒童的健康把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