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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賣家販售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應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始得販售。
2018.12.20

 

說明: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2. 倘賣家以個人名義攜入或快遞郵包郵寄進口食品,並將產品上網販賣或有任何銷售販賣行為,販賣行為人即符合食安法第3條第7款所稱食品業者之定義,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認定違反上開規定,並依食安法第47規定,裁處賣家(販賣人)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罰鍰;產品並應依食安法第51條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作業。
  3. 符合「企業經營者」定義之拍賣網站賣家,從事商業行為,仍受「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範,不得假借「個人平台」從事投機之行為而規避法律條款。依據消保法第23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故提供購物平台之網路業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有誤導消費者之虞時,應承擔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
  4. 會員如為網拍平台業者,請就上述之規定,清查所屬網拍賣家販售食品之適法性,如發現與規定不符,請將產品下架,以免觸法。
  5. 有關食品相關法規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消費者之服務網(網址:http://consumer.fda.gov.tw/People.aspx)查詢,另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相關資訊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各港埠服務據點,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