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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輸入規定C01 或C02(屬應施檢驗品目)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2019.01.02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C01 或C02(屬應施檢驗品目)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依據:商品免驗辦法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進口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進口時,填報下揭之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聲明符合商品檢驗法第9條免驗之規定。
 
(一) 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國境之應施檢驗商品。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1。
 
(二) 進口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除鋼索、吊鉤及鉤環及額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玩具類商品、各類防護頭盔商品、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文具類商品、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資訊設備商品外,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2。
 
(三) 符合關稅法第52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之應施檢驗商品。惟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具檢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3。
 
(四) 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89章增註規定,免徵關稅之應施檢驗商品。惟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具檢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4。
 
(五) 輸入非銷售之玩具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數量未逾5件,或超過美金1,000元且數量為1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5。
 
(六) 輸入非銷售之各類防護頭盔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數量未逾4頂,或超過美金1,000元且數量未逾2頂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6。
 
(七) 輸入非銷售之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數量未逾20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7。
 
(八) 輸入非銷售之文具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數量未逾10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8。
 
(九) 輸入非銷售之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報單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數量未逾2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9。
 
(十) 輸入非銷售之資訊設備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或超過美金1,000元且數量未逾5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10。
 
(十一) 輸入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途,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免徵關稅,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11。
 
二、凡以前揭公告通關代碼方式進口之商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商品檢驗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三、本公告代碼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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