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且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 5年內故意再犯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14條之2所稱獸鋏,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塑膠捕鼠夾」屬動物保護法所規定之獸鋏,未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如下列之圖片,皆屬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商品。請會員們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