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刊登販售【化粧品】注意事項:
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自108 年7 月1 日施行,自108 年7 月1 日起內容調整如下:
(一) 化粧品管理分類:
目前化粧品管理分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及一般化粧品:
1.特定用途化粧品:添加「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成分之化粧品,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須取得許可證。始得輸入或
製造,常見種類有,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及牙齒美白劑等。
2.一般化粧品:未添加「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成分之化粧品,屬於一般化粧品。
(二) 刊登販賣化粧品須注意以下事項:
1.完整揭露產品資訊。
2.販售產品應有完整標示:包含中文品名、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輸入)、內容物重(容)量、全成分、用途、用法、批
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需另外標示許可證字號、成分(主成分)名稱與含量及使用
注意事項。(備註:依據行政院108 年4 月29 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 號令,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 條化粧品外包裝及容器應
標示事項規定自110 年7 月1 日施行;於110 年6 月30 日前,則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 條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
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規定。)
(三) 產品宣稱不得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如消除皺紋、活化毛囊、燃燒脂肪、減肥、豐胸等,詳細規範請參照「化粧品標示宣傳
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附件一及附件四。
(四)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凡屬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之化粧品均不得販售。
(五)為確保化粧品品質衛生與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化粧品使用成分、標示等應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如化粧品禁止
使用成分表等規定),且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
四、刊登販售【食品】注意事項:
(一) 食品使用之原料、食品添加物及生產流程等均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凡產品中含有我國食品未准用之
成分或其含量超過食品之限量,則該產品不得供作食品。
(二) 有關是否可供為食品使用之原料,請參考「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惟該表非屬正面表列,不包括傳統食用之雞鴨魚
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項下查詢。
(三) 有關食品添加物資訊,可至本署網站首頁/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中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項下
查詢,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規範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資訊,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限量規定合法
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使用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
(四) 依食安法第28 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相關資料可至本署網站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
療效能認定準則」及Q&A。
(五) 本署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3)562-1411、(03)562-4532,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firdi.org.tw 及食品標示諮詢
(六)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販賣者,其貨品分類號列含食品輸入規定者(例如F01、F02、508 等等),應依食安法第30 條及食品相關
產品查驗辦法,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並申報相關資訊,經查驗合格者並核發輸入許可通知者始得輸入,產品之輸入業者並應
依食安法第7、8 及9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及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以及自主檢驗事務。另應依食安法第32
條及相關規定,保存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或資料庫五年。
(七) 一般食品無預先審查制度,業者製造或輸入各類產品時,應確實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及各項成分之製程、衛生、安全、標
示、廣告等,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範。如刊登販售之食品,屬健康食品、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國產維生素類膠囊
狀錠狀食品、一歲以下嬰兒奶粉或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者,應依法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文件,否則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
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八) 企業經營者於網路販售食品或餐飲服務,皆應遵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明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包括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付款方式、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商品交付
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等相關資訊。
(九) 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等行為,即屬食安法規範之物流業者,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準則中之總則及物流業等相關規定,亦應依法辦理登錄,始得營業。
(十) 另本署建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整理食安法各條文所定之相關規範及文件,並蒐集歷年來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