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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來函通知:應遵行節約能源相關規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請會員們配合辦理。
2020.09.04

說明:

 一、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二、本部能源局依據前揭法第8條第2項,於105年11月16日以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公告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詳如本部能源局網站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63) ,明示包含百貨公司等20類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時,應符合「冷氣不外洩」、「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等規定。

 三、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本部將強化督導所屬能源用戶提升其能源使用效率,倘查有違反前述規定者,本部得依能源管理法第23條,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有關單位確實遵行指定能源用戶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主落實能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