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全台所有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原產地!
包括網購業者,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或餐飲食品,都要標示豬肉的原產地,讓消費者可以一眼辨識產地。
衛生局也提醒,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則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衛生局會抽查,請會員們請配合辦理,以免受罰。
衛福部「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說明影片連結如下:
https://youtu.be/0ZNl-qp6xYY
說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辦理。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二、 為使食品中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衛生福利部爰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旨揭規定。
四、 按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1款規定略以:「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即「包裝食品」應符合食安法第22條規定;「散裝食品」則應符合食安法第25條相關規定。另自110年1月1日起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應依規定於網頁揭露其原料原產地,如未依食安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標示者,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請會員們依循旨揭規定辦理,敦促賣家落實網頁標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