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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2020.12.01

自110年1月1日起,全台所有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原產地!

包括網購業者,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或餐飲食品,都要標示豬肉的原產地,讓消費者可以一眼辨識產地。

衛生局也提醒,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則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衛生局會抽查,請會員們請配合辦理,以免受罰。

 

衛福部「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說明影片連結如下:

https://youtu.be/0ZNl-qp6xYY

 

說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辦理。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二、 為使食品中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衛生福利部爰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旨揭規定。
三、 若會員係以通訊交易方式(如網際網路)提供訂購食品之服務者,除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規,亦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8acac077-aa47-4d3c-a48d-db2928641378
四、 按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1款規定略以:「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即「包裝食品」應符合食安法第22條規定;「散裝食品」則應符合食安法第25條相關規定。另自110年1月1日起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應依規定於網頁揭露其原料原產地,如未依食安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標示者,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請會員們依循旨揭規定辦理,敦促賣家落實網頁標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