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2 條明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依同法第30 條如違反第14-2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針對本法第14條之2所稱獸鋏,已明確定義其樣態係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如下圖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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