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三、「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本次修正草案因應電子商務營運模式實際需求,為儘速落實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業者等各義務人應負擔之責任義務,以符合平等原則,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055。
(五)電子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