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有效管理環境用藥廣告,避免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而受罰,業於110年5月10日召開「110年強化網路平臺環境用藥廣告管理措施研商會議」,研訂旨揭相關措施。今除檢送二管理措施外,並提供新增環境用藥廣告關鍵字資料,請各相關會員於網頁進行巡檢作業,事先防範將違法廣告頁面先行下架。
網路平臺強化環境用藥廣告管理措施
一、為強化環境用藥網路廣告管理,保障消費者環境用藥使用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二、網路平臺業者或其他傳播媒體(媒介)請於會員須知或網頁明顯處加註下列環境用藥廣告規範之警語: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不得廣告販售未經環保署登記核准之環境用藥,違者處刊登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合法環境用藥應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可至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https://mdc.epa.gov.tw/PublicInfo/)查詢。
(三)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https://topic.epa.gov.tw/evsu/mp-8.html)。
三、網路平臺請勿刊播未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或未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13條核准之環境防蟲用天然物質產品之環境用藥廣告。
四、販賣偽造環境用藥(未經取得許可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無照廣告環境用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藥產品、環境用藥業者及病媒防治業者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https://mdc.epa.gov.tw/PublicInfo/)查詢。
六、網路平臺業者之網站如有環境用藥廣告時,平臺業者應請環境用藥業者提供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自刊登之日起保存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6個月,且於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應配合提供。
七、請網路平臺業者協助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提供之關鍵字巡檢違法環境用藥廣告頁面,如經巡查疑涉違法廣告環境用藥,應通知刊登者環境用藥相關法規規定,並請其限期下架,不願配合者,請對其帳號進行管制處理。
八、如經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確認屬違法廣告行為,網路平臺業者請配合先行下架或移除該違法頁面。
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將違法環境用藥廣告統計資料提供各網路平臺業者參考。
網路平臺業者協助配合相關環境用藥管理措施
一、強化網路平臺會員管理措施
(一)會員須知告知相關法規規定。
(二)於網頁明顯處提供環境用藥廣告規範之警語。
(三)協助把關請會員主動提供環境用藥商品之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許可執照等相關證明,或提供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欄位供刊登者填入。
(四)不定期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提供之關鍵字巡檢並下架違法環境用藥廣告頁面。
二、配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處相關事宜
(一)協助違法產品頁面先行下架。
(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查處時,請配合提供刊登者基本資料,可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等。
三、協請網路平臺過濾刊登廣告民眾之聯絡方式與註冊會員資料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