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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1.11.15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防檢二字第1101482913A號

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

 

局  長 杜文珍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