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
局 長 杜文珍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