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係考量實務執行情形,為減少爭議並提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查效能,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0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hsingfu.hu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