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3年...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及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確保民眾數位生活福祉、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及數位國土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發布「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經濟部依行政院專案會議決議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授權於一○三年一月十三日公告「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因「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頒行,該條例基於風險監理的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將儲值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等業務,納入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既有單純的網路上小額交易的代理收付款項總額未逾一定金額者,則排除適用,故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範疇宜限縮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