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修訂「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之相關申請應備文件、流程及陸續執行全面線上申辦,各證明文件申辦流程於書面審查部分皆減少2工作天。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C01 或C02(屬應施檢驗品目)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依據:商品免驗辦法第3條第2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修正「玩具商品核判原則」,「身高尺」商品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品目範圍。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網拍賣家販售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通知後,始得販售。